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今天下午,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對張某智等三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進行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智、胡某飛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0元,判處被告人吳某勝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已退違法所得26600元,予以追繳;被告人張某智、胡某飛、吳某勝對非法處置固體廢棄物所產生的各項公益損失共計1126154.4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2017年下半年,胡某勝、李某漢(均另案處理)為幫助無錫華利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張某好、錢某(均另案處理)非法處置工業固體廢棄物而尋找傾倒地點,經劉某付(在逃)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吳某勝。吳某勝明知胡某勝傾倒的是固體廢棄物,仍然幫助其尋找傾倒地點,介紹聯系了被告人張某智、胡某飛提供場地給胡某勝非法傾倒上述固體廢棄物。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初,胡某勝先后運來兩船深色淤泥狀且有刺鼻氣味的工業固體廢棄物至蕪湖市弋江區桂花橋碼頭、澛港碼頭,并由張某智、胡某飛將上述工業固體廢棄物非法傾倒在蕪湖市弋江區澛港龍華二窯環境治理工程場地內及周邊,傾倒數量約1600噸,嚴重污染當地環境。被告人吳某勝對在桂花橋碼頭卸貨的1100噸固體廢棄物傾倒,根據事先約定,按每噸3元的介紹費標準,從劉某付處通過微信支付獲得3300元。吳某勝對其后胡某勝及被告人張某智、胡某飛等從澛港碼頭卸貨的500噸固體廢棄物的傾倒并不知情。
2018年4月9日,蕪湖市環保局弋江分局委托蕪湖格豐環保有限公司編制《弋江區澛港街道疑似危廢傾倒點污染擴散應急處置方案》,經初步檢測為疑似危險固體廢棄物,需要通過司法鑒定進一步確定固體廢棄物性質。2018年7月14日,經蕪湖市弋江區澛港街道辦事處通過招標方式委托江蘇中宜金大分析檢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依據對該固體廢棄物樣品無機元素和有機物的定性定量分析結果,判定該固體廢棄物含有鉛、汞、鎘、鎳、錳、銅、錫、銻、鈷等重金屬有毒物質,鑒定意見:蕪湖市弋江區澛港二窯堆放的固體廢棄物不具有危險廢物性質,屬于一般固體廢棄物。
2018年7月16日,蕪湖市環保局弋江分局委托格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弋江區澛港街道固體廢棄物傾倒點處置及生態修復方案》。2018年7月20日,蕪湖市弋江區澛港街道辦事處與蕪湖海創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污泥處置合作協議》,以260元每噸的價格對胡某飛、張某智傾倒的1600余噸固體廢棄物進行處置。
蕪湖市環保局弋江區分局和澛港街道辦事處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共計626154.4元。另為確定固體廢棄物的性質而產生司法鑒定費500000元由澛港街道辦事處墊付。
案發后,被告人胡某飛、張某智、吳某勝先后被抓獲歸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在該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智、胡某飛、吳某勝家屬分別代為退出違法所得10000元、13300元、33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智、胡某飛、吳某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有毒物質,造成公私財產損失超過三十萬元,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并屬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亦可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共同實施非法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智、胡某飛、吳某勝對非法傾倒固體廢棄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所產生的屬性鑒定費500000元及為防治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626154.4元,總計1126154.4元,應承擔連帶擔賠償責任。
綜上,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黃強 李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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