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南陵居民季某某與妻子乘坐一輛由南陵駛往繁昌的班線公交車,當(dāng)車輛行駛到繁昌建材城附近時,季某某突然要求下車。公交車駕駛員告知他車輛未到站,不能隨意停車下客,并繼續(xù)駕車往前行駛。季某某對此不滿而開始謾罵駕駛員,之后更三兩步走到車廂前部,揮拳毆打駕駛員。駕駛員本能地抬起右臂進行格擋,并腳踩剎車進行制動。隨后,車上乘客紛紛勸阻、制止季某某的行為。據(jù)悉,當(dāng)時該公交車實際載客約20人。
繁昌縣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查明,季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繁昌縣人民檢察院就該案依法向繁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公交車作為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安全和注意力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車輛能否安全行駛,關(guān)系到全車乘客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對于辱罵司機、干擾司機正常駕駛的,每一位乘客都有權(quán)利且有義務(wù)上前制止。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zhì)以外的并與之相當(dāng)?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種犯罪屬于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實行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yán)重后果,都需入罪。具體后果只是入罪后作為量刑的依據(jù)。
滕麗華 吳瑤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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