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一處抵押給銀行的房產,卻因出租需要與相鄰房產打通,導致難以處置。執行法官巧施分離術,最終促使房產變現,銀行貸款全額收回,而貸款人也不再為欠債而發愁。
陳某與朱某某原系夫妻,陳某于2012年3月同中國銀行蕪湖分行簽訂了一份《個人投資經營貸款合同》,約定貸款23萬元,期限為12個月,并約定貸款利率及其他條款。朱某某作為抵押人簽字,二人以位于蕪湖市融匯中江廣場的一處面積為46平方米的辦公用房作為抵押。可是陳某在取得貸款后,卻并未按約定還本付息。中國銀行蕪湖分行于2013年7月向蕪湖市鏡湖區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于2013年12月作出判決,判令由陳某和朱某某共同償還貸款本金23萬元,并承擔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判決生效后,銀行于2014年4月向鏡湖區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曾對陳某的辦公用房進行評估拍賣,因辦公用房市場行情不太景氣,再加上陳某將自己的房產與相鄰的房產打通,一時無人問津,導致案件一直擱淺。后陳某與朱某某離異,朱某某赴國外留學,貸款無法清償,成了朱某某及其母親程女士的心頭之痛。而陳某想找下家接手,但苦于房屋難以復原,同朱某某又無法達成一致,房子仍不能變現。
案件在今年上半年出現了轉機,一位開房產中介的朋友向陳某提供一條信息,同在融匯中江廣場租房的一家火鍋店老板丁先生想自己置業,愿意買幾間辦公用房,他介紹丁先生看了陳某的房子及相鄰的房子,丁先生非常滿意。這打通的三間房子分屬三家,只有陳某和另外一家愿意出售,還有一家不賣。于是丁先生同出售的兩家達成了意向,同第三家洽談租賃事宜。丁先生了解到陳某的房屋牽扯到官司,不太放心,就和中介及陳某一起來到法院,執行法官向他介紹了處置的流程,承諾丁先生可將房款交至法院賬戶,若不能過戶,則將房款退還。這打消了丁先生的疑慮。執行法官也征求受委托處理此事的程女士的意見,她對陳某與丁先生以319000元出售房屋也無異議。于是丁先生同兩戶賣家都簽訂了買賣合同。丁先生于2019年4月份向法院交納了169000元,需要貸款15萬元。陳某申請法院裁定將房產過戶給丁先生,由丁先生再向徽商銀行蕪湖中山南路支行辦理貸款手續。當貸款于今年10月到位后,陳某終于將所欠中國銀行蕪湖分行六年多近31萬元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全部付清。
11月8日,當程女士特地從外地來法院辦理結案手續時,十分高興。她說她明年將到國外參加女兒的博士畢業典禮了,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陳某及朱某某的兩起案件都順利執結,也解除了女兒的后顧之憂,她和女兒都十分感激。
楊運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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