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因酒席上鬧矛盾,竟打砸朋友的轎車,朱某某觸犯刑律為其沖動“買單”。近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與被害人李某系朋友關系。2019年4月18日晚,二人在蕪湖市信達藍湖郡的某飯店一起吃飯并飲酒。席間因故發生不愉快,被害人李某欲駕駛奔馳轎車離開,行駛至停車場收費閘口時,被告人朱某某上前對其車身部位進行踢、踹,并將轎車后視鏡掰斷。被害人李某駕車返回位于本市世茂翠鉑灣小區家中后,被告人朱某某認為其手機、手包丟在李某車內,遂兩次駕車來到世茂翠鉑灣小區的地下停車場,使用鐵皮桶、滅火器、鐵皮玻璃框等工具將被害人李某奔馳轎車的前、后擋風玻璃等多部位進行打砸后離開。經蕪湖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害人奔馳轎車被損毀部分價值8865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賠償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共計18500元并獲得被害人李某的諒解。
鏡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主動到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綜合全案事實,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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