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東至縣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隊和東至縣文明辦聯合發布關于自行拆除非機動車遮陽雨篷倡議書,為了確保大家出行安全,特向全縣廣大群眾特別是機關單位干部職工發出倡議,自行拆除非機動車加裝的遮陽雨篷。各單位領導既要身體力行,也要對本單位干部職工、親屬等提出相應要求。
近年來,部分非機動車車主由于防曬和避雨等因素,在非機動車上加裝了遮陽雨篷,改變了車輛原本結構。非機動車加裝遮陽雨篷,危害較大,屬違法行為。非機動車上加裝遮陽雨篷,不但導致車體變寬變高、風阻增大,影響車輛穩定性、側間距和駕駛人視線,而且一旦發生事故,騎車人極易被刺傷眼睛等要害部位,尤其遇到道路濕滑、刮風下雨等惡劣天氣,極易造成交通事故。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附:相關條款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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