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開發公司維修外墻,建筑垃圾掉落原告家躍層平臺,致雨水進入原告家中,財產受損,開發公司稱已委托物業公司告知原告上門清理,物業公司稱開發公司未委托,且躍層系原告自家使用的平臺、不屬于公共露天平臺、不負有管理責任。日前,該起因平臺被堵致財產損失的案件在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順利審結。
原告寧某系蕪湖市弋江區中央城躍層房屋業主,被告某房產開發公司系開發商、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系中央城物業服務公司。2017年6月14日,被告某房產開發公司安排維修單位對原告居住的隔壁單元放飛跳外墻維修,施工過程中部分建筑維修垃圾掉落原告家露天平臺。
2017年9月26日,原告家露天平臺被堵,導致雨水進入原告家中,致使原告家中財產受損,原告遂通知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在疏通過程中發現該平臺上有雜物和遺留的建筑垃圾。事發平臺只有通過原告家才能進入,被告某房產開發公司在維修外墻過程中未采取防范措施,導致建筑維修垃圾掉落事發平臺,該公司稱曾委托物業公司聯系原告安排時間進行清理,物業公司不予認可,被告某房產開發公司在事發后也未書面通知原告預約時間清理。2018年,原告對房屋受損部分重新修復后,向兩被告主張賠償未果,遂依法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財產損失32930元、誤工費5600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9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票據、維修費用清單結合兩被告的質證意見,認定原告的損失為人民幣19270元。開發公司在維修外墻過程中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導致部分建筑垃圾掉入原告家露天平臺,事發后又未采取積極措施聯系原告對平臺上建筑垃圾進行及時清理,是造成平臺下水管道堵塞的主要原因,其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酌定開發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15416元。事發平臺及排水管道屬于公共建筑設施,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單位對其負有維護保證其正常使用的義務,其疏于管理對損害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酌定物業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3854元。
該案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后,兩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相應的賠償義務。
彭紅霞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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