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有網友通過網絡平臺留言咨詢遠東國際地下人防工程產權及買賣、使用問題,網友在留言中問到,遠東國際地下人防工程的產權是歸誰所有?國家?開發公司?還是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 該人防工程是否可以按照不動產進行買賣?
近日,池州市人防辦對此作出回復: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依法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見》文件第十條規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義務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附贈。《安徽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住宅小區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規定的通知》文件第二條之規定:人防工程屬國防設施。
回復提到,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2016年10月1日后,出售防空地下室或者租賃期超過三年均為違法行為。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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