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滁州市民政局消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關于對16家社會組織給予撤銷登記行政處罰的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到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經查,下列13家社會團體、3家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查,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決定對相關社會組織給予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下列社會組織不得開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動, 登記證書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廢,待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將印章和登記證書一律上繳到滁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民政窗口。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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