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一家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事發路段的施工單位,在未經許可情況下就占道施工,施工中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當地法院認為,該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8年7月3日晚6時許,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駛證駕駛無號兩輪輕便摩托車,沿蚌埠市東海大道北側路面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方正攪拌站西側路段時,與由東向西馮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在北側主道(北側輔道施工無法通行)相碰撞,造成馮某、劉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劉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判定,該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對涂山新村南管道破損進行維修施工時,占用東海大道北側整個輔道,且施工時未經許可,事發時北側輔道由于施工無法通行。該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和馮某分別承擔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應承擔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遂判決被告馮某賠償原告212000.71元;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92000.71元。
李軍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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