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0月23日,涇縣人民法院受理首例污染環境案。
涇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6年,被告人吳某某、史某某租用被告人查某某位于涇縣一廠房經營加工廠提煉銅金屬,期間由吳某某收購廢舊電路板并銷售銅粉;被告人史某某代為管理廠房經營,并與王某共同負責日常加工;查某某負責處理日常經營中產生的廢樹脂粉。2018年,吳某某將加工廠承包給查某某代為加工,雙方口頭約定每噸加工費600元,工人工資100元每噸,加工所需配件由吳某某代買,結算承包費時扣除工人工資及加工配件費,剩余款項為查某某利潤。2016年至2018年期間,吳某某等人未經許可,共加工廢舊電路板172.5噸,非法傾倒廢樹脂粉145噸。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廢電路板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有機樹脂類廢物。廢電路板破碎分選回收金屬后產生的廢樹脂粉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13有機樹脂類廢物。
2019年2月7日,民警根據線索在南京市秦淮區將被告人查某某抓獲歸案;2月25日,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吳某某、史某某接受訊問,吳某某、史某某自行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肖鈺娟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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