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0月23日,祁門縣法院發布消息稱,日前,該院依法公開宣判,以銷售假藥罪判處陳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退出的銷售假藥贓款二百四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21日,安慶陽光保健品商行工作人員舒某某、黃某某到祁門縣箬坑鄉吉康大藥房推銷“蝮蛇玉竹膠囊”,被告人陳某某以每盒8元的價格購買了 20盒“蝮蛇玉竹膠囊”。陳某某以每盒2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12盒“蝮蛇玉竹膠囊”,之后因為害怕將剩余8盒“蝮蛇玉竹膠囊”丟棄。2019年2月2日經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鑒定,“蝮蛇玉竹膠囊”具有藥品屬性,按假藥論處,定性為假藥。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其銷售假藥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庭審中真誠認罪悔罪,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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