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江蘇一男子沈某沒想到自己未防焊渣的疏忽,讓一場大火迅速蔓延,導致舒城一廠房內五家公司被燒,直接損失合計人民幣900多萬元。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辦案法官9月16日向新安晚報安徽網記者介紹了案情。
原來,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沈某帶著馬某和陸某來到舒城某公司廠房對滾筒進行維修和調試。當日下午沈某在C1#廠房二層西側生產間使用電焊機對不銹鋼滾筒進行電焊加固,在電焊作業過程中,沈某未采取有效防焊渣措施,作業結束后也未進行全面檢查于當日17時許離開廠房。17時15分許,蘇州某公司職工董某發現C1#廠房二層西側生產間的電鍍設備起火,遂呼叫施救,但火勢蔓延無法控制,導致舒城某公司C1、C2廠房被燒毀。
舒城縣公安局消防大隊接警后趕赴現場進行救火,火災撲救后進行了現場勘驗,經勘驗,舒城某公司C1、C2廠房被燒。舒城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地點位于C1#廠房二層西側生產間東鋼殼滾鍍鎳自動線,起火的原因是電焊操作不慎引發火災。后經舒城縣公安消防大隊確認和舒城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火災造成廠房內五家公司直接損失合計人民幣9393734.4元。
“我們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由于過失引發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法官說,被告人沈某在公安機關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起火災造成的損失后果系多種原因所致,應減輕被告人的罪責,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無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通過社區評估,同意對被告人進行社區矯正,故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判決被告人沈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限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方芳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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