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談某駿因涉嫌聚眾斗毆犯罪被羈押于看守所,但是談某駿在監內關押期間仍然不思悔改,受到同監室人員話語的激怒進而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輕傷,依法判決被告人談某駿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談某駿因涉嫌聚眾斗毆犯罪被羈押于舒城縣看守所103監室內。2019年5月10日晚間,羈押于同監室內的被害人談某說談某駿不會被釋放的話語而激怒談某駿。被告人談某駿遂用左手拽住談某頭發將其按壓在該監室床板的被褥上,并用右胳膊肘、右拳擊打談某后背、左側肋骨部位,致談某身體受傷。5月27日,舒城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舒)公(司)鑒(臨床)字(2019)7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談某左側6、7、8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談某駿在被取保候審期間,經公安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二萬元,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信息、病歷、刑事判決書、協議、諒解書、收條等書證; 證人證言;被害人談某的陳述;被告人談某駿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人身檢查筆錄、照片;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談某駿曾因犯故意傷害罪,分別于2001年12月12日被肥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15年8月21日被肥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二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談某駿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支持。被告人談某駿在取保候審期間經傳喚到案后,如實交代其罪行,構成坦白;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構成自首以及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協議,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陶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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