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8月30日,霍邱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趙以飛、趙冬冬非法采礦罪案,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趙以飛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趙冬冬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趙長海(已判刑)、趙以喜(已判刑)、趙以根(已判刑)、趙以飛、趙冬冬明知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淠河大壩禁采區采砂,銷售河砂量達2870噸,涉案河砂價值129150元。其中,趙以飛、趙冬冬接受趙長海等人領導、管理、指揮,使用對講機等作案工具,分別在彭塔鄉人民政府、彭塔派出所附近盯梢、尾隨執法巡查車輛,為趙長海等人實施犯罪放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以飛、趙冬冬明知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禁采區采砂,仍積極參與并從中獲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趙以飛、趙冬冬及趙長海等人在該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趙長海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趙以飛、趙冬冬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他成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吳劍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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