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新聞客戶端訊 假借二手車貸之名,誘使他人簽訂車輛貸款合同虛設債務,而后強行索債,行“套路貸“之實,一起3萬元借款,被害人硬是被強立了20余萬元的債務。8月20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這起“套路貸”涉惡案件,首要分子魯振龍犯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合同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四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獲刑二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被告人魯振龍先后糾集被告人匡紅宇、朱銳、高林、李洋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經營二手車行處理民間債務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二手車貸合同,通過虛增債務、強立債權、收取高額“中介費、服務費”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為強索債務采取綁架、非法拘禁、誣告陷害等手段侵占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財物。在實施上述“套路貸”犯罪中,形成以被告人魯振龍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朱銳、匡紅宇、高林、李洋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8年元月2日,被害人劉某為償還3萬元網貸,通過他人聯系被告人魯振龍做車貸,并與第三方平臺簽訂《分期服務合同》。元月4日,劉某獲得貸款14.17萬元,但這筆錢除去償還的3.6萬元借款本息外,中介費被扣了1.17萬元,余款9.4萬元及車輛均被魯振龍占有。
同年元月5日開始,被告人魯振龍便以償還車款為由,指使朱、匡等四人將劉某非法拘禁于賓館,時長達30天,并實施侮辱、體罰、毆打,逼迫劉某出具12.6萬元的虛假借據。為逼迫劉某“還債”,以扣押人質的方式要求劉某父親拿“贖金贖人”。最終,被告人魯振龍僅這一起案件便攫取20.1萬元違法所得。
為強行索取通過“套路貸”方式設立的“債權”,被告人魯振龍惡勢力犯罪集團還多次實施非法拘禁、虛假報案誣告陷害他人,在當地“二手車”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影響惡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魯振龍、朱銳等惡勢力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做二手車貸,實施“套路貸”犯罪。其中,被告人魯振龍、朱銳、匡紅宇、高林、袁韜綁架他人,構成綁架罪。被告人魯振龍、朱銳、匡紅宇、高林、李洋非法拘禁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魯振龍、朱銳、匡紅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誣告陷害罪;同時,被告人魯振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魯振龍作為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定罪處罰。被告人朱銳、匡紅宇、高林、李洋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袁韜受被告人匡紅宇的臨時邀約參與對劉某的侵害,不屬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金風 張震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客戶端記者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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