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在法院判決生效的情況下,未能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進入執行程序后,又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和拒絕申報財產,并對法院的傳票不予理睬。8月6日,六安市舒城縣某糧食種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何某被金安區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處罰措施。記者8月9日了解到,何某被拘留后其家人焦慮萬分,主動找到申請人進行協調處理,8月7日,按照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將貨款11萬元履行完畢。
據悉,2016年9月18日,舒城縣某糧食種植合作社與安徽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購買了4臺谷物干燥機、1臺熱風爐,總價36.5萬元,首付款付清后,約定余款12萬元于2017年7月1日付清。因舒城縣某糧食種植合作社一直未有付款,安徽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向金安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財產申報表、執行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執行法官也多次與被執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聯系,但其均不予理睬,故法院對其法定代表人何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處罰措施。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涉案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后,應當及時與法院聯系,并申報財產。如果有履行能力應當及時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被執行人切莫抱著“懈怠”“僥幸”心理,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李敏 朱傳忠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