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五糧液”“茅臺”“洋河”等總價14萬余元的“知名”白酒竟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假酒,被銷售給宣州區、郎溪、廣德等地的多家超市售賣。近日,由宣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呂某、王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經宣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呂某、王某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呂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兩人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的若干白酒及手機一部,予以沒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被告呂某、王某、周某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公開道歉信,并繳納假酒銷毀等費用6000元。據悉,此案系宣州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從2016年8月開始,呂某多次從合肥、河南等地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五糧液”“茅臺”“洋河”等品牌的白酒累計金額14萬余元,呂某將這些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加價銷售給宣州區、郎溪、廣德等地的14家超市。經依法偵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16日案發,呂某累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金額為149990元,且公安于呂某處扣押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白酒432瓶,在其他超市扣押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白酒283瓶。
位于宣城市宣州區雁翅街道某超市由王某與周某夫妻二人共同經營。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16日,王某明知呂某銷售的白酒為假酒,還多次從呂某處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五糧液”“茅臺”“洋河”等各類白酒。除被公安機關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36瓶白酒外,其余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均被王某加價對外銷售,累計銷售金額為103617元。
上述假冒的白酒系使用其他白酒重新灌裝的方式生產,沒有正規的進貨手續。經廠家鑒定,上述白酒均為假冒白酒。經鑒定,上述白酒均為不合格產品,其中抽檢的一款假冒白酒氰化物含量超出標準要求2倍多。
宣城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呂某、王某銷售的假冒白酒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宣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呂某、王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結合案件事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黃山 查丹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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