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今天從寧國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執(zhí)行人欠錢不還,被三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近日,寧國市法院審理了該起拒執(zhí)罪案件,被告人于某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于某及其妻王某因資金緊缺向劉某借錢,但到了還款期限,于某及其妻王某并未還錢,劉某多次索要,無果。2017年,劉某先后兩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調解、判決確認于某及其妻王某應償還劉某借款人民幣107.75萬元。但于某并未履行法院生效調解、判決確定的義務,劉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在案件的執(zhí)行過程中,于某知道自己及其家人的財產均處于法院查控狀態(tài),擔心法院扣劃其名下的房屋征遷補償款。2018年2月,于某找到親屬聶某,委托聶某代其領取房屋征遷補償款。隨后,親屬聶某將領取到的房屋征遷補償款人民幣73萬余元全部從銀行賬戶提現(xiàn)交給于某。于某將上述款項用于兒子舉辦婚禮、購置婚房、償還銀行貸款及其他債務。于某有能力償還欠款卻拒不償還,寧國市法院依法三次對于某作出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但三次司法拘留,對于某并沒有起到震懾作用,于某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其抗拒執(zhí)行的行為明顯,涉嫌犯罪,寧國市法院依法將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寧國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黃優(yōu) 饒銘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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