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案,被告人婁某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2019年2月1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婁某某飲酒后,在蕪湖市弋江區南瑞小區的一家湯包館店內倒地不起,于是店員向警方求助。蕪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弋江派出所民警江某接警后,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宦某、駱某趕至現場處置。江某等人表明身份后,勸說婁某某離店回家。勸解過程中,被告人婁某某兩次伸手推掐江某頸部,并揮拳多次擊打江某、宦某、駱某,直至其被民警控制住,江某口腔受傷。隨后,婁某某在現場被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取得了民警江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黃強 李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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