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月28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危險駕駛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23日晚上20時左右,被告人肖某某與朋友劉某某等人在鏡湖區綠地三號地塊大排檔吃飯飲酒,期間被告人肖某某喝了啤酒。當晚23時許飯局結束,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準備回家,在綠地三號地塊城市榮域小區門前路段逆向行駛,逼停一輛正常行駛的轎車,并僵持約10分鐘之后,被告人肖某某挪車停靠路邊放對方離開。然后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車輛停留現場。
2019年3月24日凌晨03時00分許,被告人肖某某被接到群眾報警后趕至現場的民警查獲。經檢測,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0.6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系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親朋好久相聚把酒言歡,飲酒本無可厚非,但醉酒駕車卻是非常危險的行為。醉酒駕駛機動車,酒精會讓人的自控能力、操作能力和判斷能力減弱,同時注意力不集中,駕駛員很難應對其駕駛規程中的突發情況。法官再次提醒廣大司機朋友,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切莫以身試法。周敏溦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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