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涇縣人民檢察院 ”微信公眾號今天發布消息:近日,由涇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廣德縣人民法院院長張志強犯受賄、挪用公款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一案在涇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張志強犯受賄、挪用公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志強在擔任廣德縣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合計190033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擅自決定將本單位保管的破產案件拍賣款100萬元借給他人從事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指使他人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及金額為1955043.38元,情節嚴重,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5年9月17日,被告人張志強在調查期間脫逃,2018年10月6日在廣州市被抓獲歸案,潛逃十三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志強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志強一人犯有三罪,應當數罪并罰。根據被告人張志強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和認罪態度,案經涇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志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七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被告人張志強違法所得19003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徐超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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