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五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認定被告人徐某方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2017年8月,五河縣人民法院就張某元與徐某方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徐某方拆除建在張某元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上(牛房舊宅)的房屋,返還“牛房舊宅”土地0.1畝;徐某方上訴后,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被告人徐某方在其完全有能力主動拆除房屋、返回土地的情況下,一直拒絕履行。經多方調解,執行無效,辦案法官以被執行人徐某方涉嫌拒執罪轉為刑事案件。
得知執行案件轉為拒執罪的刑事案件后,被告人徐某方害怕了,主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拆屋義務,并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結案通知書。
程序早已啟動,公安機關補充偵察證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方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徐某方案發后主動歸案,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認,庭審中自愿認罪,系自首,且已經完全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維護司法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吳濤 王振輝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