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實踐中,產品因存在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損害除了涉及產品本身的財產損失以外,還可能造成消費者的人身損害。近日,廣德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兩起產品責任糾紛案,兩起案件的受害人同時狀告銷售缺陷產品的經營部要求賠償損失。
2017年底,余某浩及余某恒在親戚余某某家里吃飯時,使用的九鼎便攜爐丁烷可燃氣因存在產品質量缺陷發生爆炸,致使余某浩頭面部、頸部、雙手均被燒傷,余某恒的頭面部、雙手均被燒傷,事故后,余某浩及余某恒受傷治療花去數千元醫藥費。法院經審理查明,發生爆炸的丁烷可燃氣罐瓶體未標注保質期和生產日期,爆炸瓶體同一版其他瓶底標注有“2016/9/28”字樣。
該院經審理認為,發生爆炸的丁烷可燃氣體作為使用危險系數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其產品外包裝應對使用者做詳盡說明,以顯著字體標注注意事項、保質期和生產日期,案涉氣體瓶包裝粗陋,且僅在瓶底標注一日期,并沒有說明是生產日期還是使用截止日期,使消費者無法判斷使用期限,具有明顯瑕疵。該經營部系導致原告受傷的瑕疵產品的銷售者,其出售的產品發生爆炸造成原告人身損害,已構成侵權,應對侵權行為產生的后果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遂依法判決銷售缺陷產品的經營部賠償原告余某浩各項損失9246元,賠償原告余某恒4983元。
陽倩倩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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