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宣城檢察"微信公眾號今天發布消息,近日,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宣城欣旺碳業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涉及長江流域環境保護,社會影響重大,系最高檢、公安部、環保部聯合掛牌督辦的45起長江流域污染環境案件之一。
2017年9月11日8時許,被告人匡毅鎮明知宣城市欣旺碳業有限公司2臺加堿泵設備已損壞,繼續排放未加堿中和處理的污水至9時許。13時40分許,被告人再次排放上述污水至13時50分許,被宣城市環保局當場查獲。上述排放污水經地表徑流排入水陽江。經監測,該公司排放污水鋅含量為3.66×103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1829倍。
檢察機關認為,匡毅鎮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欣旺公司外排污水鋅含量超標1829倍,嚴重污染了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被告宣城欣旺碳業有限公司償付生態環境損害、生態修復費用及相關事務性費用共計16.5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1月7日上午,該案在宣州區人民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當庭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愿意賠償一切費用,請求法庭從輕處理。一審法院綜合被告人匡毅鎮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及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從輕處罰,遂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匡毅鎮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宣城欣旺碳業有限公司判處償付由其超標排放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生態修復及相關事務性費用16.5萬余元(均已償付)。
胡善忠 查丹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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