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昨天上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草案完善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管方法、管控標準、防治措施,以適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
草案明確,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和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對嚴重污染水體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凡列為限期治理項目的重點污染源,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淮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所有排污單位的污水治理設施,應當確保正常運轉,達標排放。
草案規定,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隱瞞水污染事故,不及時排除危害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余夢園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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