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常生活中,一個人挨了打,有時候可能傷不重,對方也可能只是一時沖動,如果雙方通過溝通協商,傷人者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既能快速妥善解決問題,也可節約司法資源。不過,被害人可能會擔心:“萬一我先聲明了諒解,對方免于刑事處罰后卻不愿意兌現賠償,怎么辦?”為了打消這種顧慮,近日,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司法局聯合出臺合肥市《輕傷害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試行)》,并在全市公安機關推廣試行。
據悉,合肥市《輕傷害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試行)》共有十條,適用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雙方因各種原因暫時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小,有賠償能力且有賠償意愿,主動向公安機關提出提存賠償保證金申請,以此保障被害人獲得民事賠償,化解社會矛盾。
賠償保證金提存金額有何標準?根據被害人傷情等情況,原則上為:輕傷一級提存8萬至10萬元;輕傷二級提存 5 萬至 8 萬元。犯罪嫌疑人先行支付被害人醫療費5千元以上的,提存數額可以適用最低標準;先行支付被害人醫療費 1 萬元以上的,可以在應提存數額最低標準以下予以相應扣減。
那么,保證金放在哪?據悉,該制度試行期間,合肥市司法局確定合肥市廬州公證處作為賠償保證金的辦理機構,并設立提存賠償保證金專門賬戶。對申請人手續齊全的,一般在二個工作日內辦結,做到即時受理即時出證;辦理保證金退還更能做到即來即退,為當事人節省了人力與財力。
此外,新規中還提到,交警部門辦理交通肇事案件也可參照該制度執行。
吳昊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見習記者 甘潔 記者 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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