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去年6 月,肥東縣徐先生帶著張某開著電瓶三輪車,與陳某駕駛的一輛變形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均有損傷,徐先生和張某也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肥東交警現場勘查認定,陳某負事故全責,徐先生和張某無責任。原本這起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并不難,因為各方對責任劃分沒有異議。但賠償事宜卻持續了一年多,直到今年法援介入幫忙,才最終讓事情畫上圓滿句號。
交通事故賠償存爭議
徐先生說,發生交通事故后,當時他和張某被緊急送醫,經診斷,他閉合性顱腦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
后來徐先生曾與陳某提出賠償事項,但對方并不同意,所以他一直沒有拿到賠償金。徐先生因為傷情耽誤了工作,家里還有82 歲的母親,早已喪失了勞動能力,需要他撫養。無奈之下,徐先生通過合肥市法律援助12348 熱線電話咨詢指引來到肥東縣法律援助中心前臺接待大廳請求法律援助。
法援介入幫忙解糾紛
肥東縣法律援助中心經過仔細審核,指派安徽徽都律師事務所許丹律師承辦此案。許丹律師認真了解案情,收集證據,發現肇事車輛變形拖拉機所有權人為某汽車公司。因此向法院提交證據并在庭審中和對方展開激烈的辯論,維護徐先生的合法權益。
案件經肥東縣人民法院受理,并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對原告徐某的傷殘等級及“三期”進行了司法鑒定,經鑒定,原告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 日、護理期為60 日、營養期為60 日。
法院經過審理后最終判決被告陳某和該汽車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4729.7 元,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11721 元,案件畫上了一個完整的句號。
案件點評:本案是一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主要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各項賠償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是否具有依據。雖然本案中,原告的戶籍性質為農村戶籍,但是鑒于現在戶籍性質的改革及城鎮化發展,原告的實際住居地已經變更為城鎮社區區域,原告的收入亦來源于其在城鎮區域工作。
并且,本起交通事故中另一傷者的傷殘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計算依據是無任何爭議的,侵權責任法中也明確規定了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原則,該原則應當類推適用于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故本案中法院在認定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時,綜合考慮了本案原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標準是公正合法的。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見習記者 甘潔 記者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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