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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跨省買來的“冰毒”竟然是冰糖冒充的,今日記者獲悉,五河縣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罪、詐騙罪案件,雖然所謂毒品“冰毒”只是冰糖,仍然依法宣判被告人譚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被告人鮑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五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被告人蔣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蔣某被繳獲的贓款一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7年5月1日,王某(另案處理)安排鮑某與司機沈某(另案處理)從五河縣到江蘇購買冰毒,沈某駕車載鮑某于5月2日上午來到蘇州市,其間王某往沈某銀行卡匯款3萬元作毒資,沈某將此款取出交給鮑某,兩人見到中間人譚某后,鮑某將錢款交給譚某。譚某帶著鮑、沈兩人去找蔣某買冰毒,蔣某說沒有,他們不信,仍然纏著蔣某。蔣某嫌煩,于是就從超市里買了兩包冰糖,準備糊弄他們。
蔣某用冰糖冒充冰毒,安排他人在鄉鎮一廁所旁與譚某進行交易。沈某駕車將譚某、鮑某帶毒品交易地點附近。交易完成后,沈某與譚某、鮑某駕車一起回五河縣,行至朱頂鎮新莊時被民警抓獲,從車內查獲疑似冰毒物517克。經蚌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疑似冰毒物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發后,民警從被告人蔣某處追繳贓款一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鮑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共同參與運輸、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運輸、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蔣某在得知他人欲購買毒品時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鮑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不應以517克冰毒作為量刑依據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也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綜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吳濤 王振輝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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