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共青海省委批準,青海省紀委監委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政協原副主席張紀元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紀元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攜親帶友接受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違規借用車輛;組織意識淡漠,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將服務群眾的義務當作管理群眾的特權,違規攤派費用;貪欲膨脹,大搞權錢交易,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紀元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青海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張紀元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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