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事業單位招聘中,考生蘇某某因曾被曝“虐貓”而引發輿論關注。經核實,該考生確系2024年華中農業大學因虐貓行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蘇某某。目前,招聘單位已取消其資格。這一結果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標準的道德底線,更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堅定維護。
針對此事,有聲音會說,社會輿論或許沒有必要“追殺”虐貓考生,可以考慮給他們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也有聲音說,虐貓者有了機會,那貓何來機會?確實如此,虐貓行為和一般的道德瑕疵不可同日而語,這不是影響不到外界他人或者環境的“個人癖好”,這是一種嚴重漠視生命的心態和行為。
蘇某某在校期間用藥物投喂流浪貓,傷害動物,雖然學校已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許虐貓考生已經認識到自身錯誤,但這種行為社會影響惡劣,公眾的質疑合情合理,并非是“追殺”。單位都有用人標準,事業單位考察更應嚴格,除了個人能力,更要注重品行,尤其涉及基層服務崗位,直接面對社會公眾,如果如此品行不端者被錄用,恐會影響政府公信力、損害社會群眾利益。
虐貓考生不予錄用的處理結果,平息了此次輿論危機,更重要的是回應了公眾關切,值得肯定。但其實單位還應該反思,為何在初審階段沒能及時查出此類問題?如若公眾和媒體沒有及時質疑,那么蘇某某虐貓一事是否會被查出,我們現在也不得而知。
所以,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考試需要嚴格考察考生的社會信用、校園表現等各方面綜合素質,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事業單位作為公共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理應具備更高的道德標準。對于此次事件,相關部門也應該進一步推動招聘審查機制,確保公職人員的素質能夠經得起公眾檢驗,能真正服務社會、服務人民。
大皖新聞記者 汪艷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