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期上海檢察機關偵辦一起為境外組織提供企業經營信息的“商業間諜”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刑。
檢察機關介紹,權利人Z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半導體集成電路芯片制造、針測及測試,與集成電路有關的開發、設計服務等。被告人田某于2022年3月至案發在該公司原材料采購部擔任資深經理。
經鑒定,Z公司主張的2022年硅片的采購情況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Z公司采取與員工簽署帶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組織員工參與信息安全與保密培訓、禁止攜帶手機進入辦公區域、文件夾管控及上網權限管控等保密措施,保護上述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被告人田某具有接觸Z公司持有的上述經營信息的權限。
2024年3月10日,上海S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受境外組織M咨詢公司委托,邀請田某以網絡平臺電話會議形式參加有償咨詢活動。田某在明知咨詢方為境外組織的情況下,仍然接受S公司安排的有償咨詢活動,并在咨詢中提供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購情況等經營信息,非法獲利人民幣3685.92元。相關咨詢記錄被通過互聯網發送給M咨詢公司。
經鑒定,田某為境外非法提供的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購情況信息與Z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實質相同。
今年2月,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現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介紹,本案系一起為境外組織提供企業經營信息的“商業間諜”案件。檢察機關著重辨別區分對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保護的不同特點,推翻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成功認定涉案經營信息。同時,針對以境內咨詢公司作為中介,為境外組織與境內“專家”牽線搭橋的商業秘密類案件,檢察機關把握“提供商業秘密對象位于境外”的要素,明確對“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實質性認定原則,實現對涉外“商業間諜”犯罪的有力懲治。
據介紹,在辦理侵害核心技術領域商業秘密的敏感型案件時,檢察機關堅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做實商業秘密周全保護。一方面,細致審查案件事實中是否包含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主客觀要件,準確還原案件事實;另一方面,嚴守辦案紀律,嚴格執行并監督執行保密規定,嚴格控制案件知情范圍及閱卷人員范圍,明確案件承辦人和辯護人保密義務,杜絕二次泄密。
人民日報客戶端 巨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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