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常年在外務工無暇照料家庭,與丈母娘簽下合同請其幫忙帶娃,約定每月支付5000元,其后因經濟困難拖欠。丈母娘將女婿起訴到法院,索要近7萬元“帶孫費”。
老人帶娃該不該收費?今日,邵陽新邵縣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丈母娘起訴女婿要“帶孫費”
馬毅與周梅的女兒結婚后,于2020年共同生育了寶寶小洋。由于馬毅平時在外務工無暇照顧家庭,小洋便交給丈母娘周梅照顧。為了表明態度,馬毅還與周梅于2021年10月1日共同簽訂《勞務合同》,約定周梅為馬毅提供照顧小洋的服務,馬毅每月支付周梅勞務工資5000元。
沒想到好景不長,馬毅遭遇了經濟困難,生活開支大,雙方協商暫按每月4000元支付,剩余每月1000元暫欠,后續按經濟情況補發。
馬毅一開始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勞務工資給周梅,2024年6月后便拖欠支付工資,經多次催告還款無果后,周梅將馬毅訴至新邵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馬毅向其支付勞務工資、房租等款項合計6.95萬元。
法院:女婿需支付6.95萬元
庭審中馬毅辯稱,自己與丈母娘簽訂的《勞務合同》經口頭通知已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之前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后續帶娃為周梅的自愿行為,不該計算報酬。馬毅表示,自己一直在外務工,并未與周梅一家一起生活,不應該承擔租房費用。同時,馬毅稱自身經濟條件有限,無力負擔每月5000元的“帶孫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祖輩對未成年人并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如果子女有撫養能力但將孩子交給老人長期撫養,在法律上老人沒有法定撫養孫輩的義務。老人有權向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的基本開銷,如食品、衣物、教育、醫療等。若子女和老人之間明確約定了老人幫忙帶孩子要支付報酬、費用補償等,那么從合同約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約定支付“帶娃費”。
本案中,馬毅委托丈母娘周梅照顧孩子,雙方簽訂《勞務合同》并約定了具體報酬,基于合同約定,馬毅應當支付周梅每月5000元的勞務報酬。馬毅沒有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周梅則有權要求馬毅支付報酬及必要的撫養開支。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馬毅在判決生效之日15日內給付周梅勞務工資及租房費用6.95萬元。
法官:和諧家庭關系需法律規范更需相互體諒
法官表示,丈母娘幫忙帶娃并非法定義務,而是基于親情或協商的“自愿行為”。若女婿未主動支付費用,法律不會強制要求報酬,但若女婿曾以書面形式承諾支付報酬(如簽署協議或承諾書),女婿與丈母娘則構成了合同關系,那么從合同約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約定支付“帶娃費”。此外,丈母娘若在帶娃過程中存在墊付的撫養開支(如生活費、教育費),則可依據委托合同或無因管理主張返還。
盡管法律未強制要求支付報酬,但老人帶娃的辛勞應被尊重,父母應履行撫養小孩的義務,避免讓老人“出錢出力又寒心”。從法律角度上看,建議夫妻與長輩提前明確費用分擔方式,如簽訂書面協議,避免糾紛;從情感角度上看,子女應主動感恩老人付出,而非將親情援助視為義務。家庭關系的和諧,既需法律規范,更離不開相互體諒與溝通。(文中均為化名)
(據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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