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壓歲錢”從小是自己拿著,還是父母“替你收起來”了?“壓歲錢”是長輩給予孩子的一份祝福。但由于未成年人對財產的管理能力和意識尚不足,父母通常會將子女的壓歲錢代為保管。但是,如果夫妻離婚,這份錢該歸誰?近日,河南省駐馬店市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壓歲錢“分配”的案件。
父母離婚想分割孩子壓歲錢,法院:歸孩子!
小紅女士與小強先生婚后育有兩女兒,兩女兒自出生后,備受家人的喜愛。逢年過節,長輩都會給孩子們幾百至上千元的壓歲錢,這些錢一直由小紅保管。
截至2024年底,兩女兒的壓歲錢共計5萬余元。2025年1月,小紅和小強因感情不和,向河南省駐馬店市西平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確認兩女兒的撫養權并請求法院分割兩女兒的壓歲錢。
小強向法院表示同意離婚,但是應由自己撫養兩女兒,并且壓歲錢是兩女兒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小紅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對二人要求分割兩女兒壓歲錢的請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小紅、小強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經法院調解,小紅和小強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雙方同意離婚,兩女兒由小強撫養,小紅按期支付撫養費,兩女兒的5萬余元壓歲錢由小強代為保管。
26萬大額“壓歲錢”,法院:還是歸孩子
其實,類似事件此前亦有報道。2024年2月,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也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06年,蔡某和王某在朋友的婚禮上相識,隨后陷入愛河。次年,兩人正式登記結婚,并于2012年、2014分別生育長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均為化名)
剛開始,夫妻倆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過得幸福美滿。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問題上的分歧愈發明顯,夫妻間的感情也逐漸出現了裂痕。
2020年初,兩人因教育方式和觀念的不同再次發生激烈的爭執,爭執過后,王某帶蔡某甲、蔡某乙離開與蔡某共同居住處,此后王某及兩子一直與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別起訴過離婚,均被法院駁回。
分居四百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應銀行存款,其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長過程中接受他人贈與所得,共計26萬余元。
法院認為,當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蔡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蔡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對蔡某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蔡某、王某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離婚案件分割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壓歲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蔡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駁回該項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是保管,不是“沒收”!
事實上,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有保管義務,不能作為自己的財產隨意進行處置,只能以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所需為中心專款專用。
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家長一定要向孩子說明清楚:收上來只是為其保管而非沒收,錢還是歸他們支配和使用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第35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的規定,父母如果純粹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為孩子買商業保險,讓孩子參加興趣班什么的,是可以動用壓歲錢的。
(央視網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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