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二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 地鐵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現代化交通方式,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出行選擇。然而,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卻有人在不起眼的角落里行不軌之舉。2024年1月29日,上海二中院對一起地鐵車廂內猥褻兒童案作出終審裁定,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地鐵車廂內連續猥褻女童
王某某,男,1959年出生,小學文化。2023年5月1日,王某某進入地鐵站后伺機作案。經過一番逗留觀察,王某某上了列車,緊貼在被害人甲身后站立,并對甲進行猥褻。
在甲到站下車后,王某某尾隨其下車,隨后立即更換車門登上同一列車。上車后,王某某又緊貼被害人乙站立,并采用相同方法實施猥褻。王某某的反常行為引起了執勤民警的注意,在其下車后將其抓獲。
經查,兩名被害人均不滿14周歲。而王某某也并非初犯。2023年4月,王某某曾在地鐵車廂內實施類似猥褻違法行為,因情節特別輕微,被免予行政處罰。
一審:構成猥褻兒童罪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地鐵車廂內連續對兩名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在地鐵內伺機作案,隨機尋找作案對象,被害人的年齡在其概括的犯罪故意內,不再考慮其是否明知被害人年齡。
綜上,一審法院對王某某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稱不存在警方所說的兩名兒童,其沒有實施猥褻行為,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公訴機關認為,出生醫學證明及戶籍資料證實被害人甲、乙案發時尚未成年。王某某辯解,與兩名被害人身體接觸均為車廂擁擠導致,否認有猥褻行為。但錄像視頻、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均證實王某某在案發車廂內有足夠的空間可站立,但且其緊跟被害人挪動站立,并長時間貼靠。
被害人甲的訴訟代理人指出,上訴人對甲實施的惡劣行為,對其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甲直到現在對坐地鐵還會有所遲疑,心理上存有一定障礙,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認為,兩名未成年被害人在法定代理人在場的情形下提供了指控陳述,證言合法有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猥褻行為,本身就有刑法意義的強制性,無論行為人是否主觀“明知”,案件性質以實際被侵害人的年齡確定,即被害人實際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應以猥褻兒童罪論處。王某某在運營的軌道交通工具上猥褻兒童,且被執勤民警察覺,有一定的當眾性,一審判決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刑法謙抑原則考量,作為入罪情節處罰,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適當。
最終,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猥褻行為以程度區分,情節輕微的,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情節惡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王某某在公共場所先后猥褻兩名兒童,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猥褻犯罪在各地時有發生,該類犯罪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也擾亂了正常的軌道交通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犯罪分子大多借助人多擁擠、較難避讓的客觀條件,利用被害人不愿當眾聲張的心理弱點來實施猥褻行為。但事實上,車廂中有執勤民警巡邏,也有監控記錄,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違法犯罪行為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大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特別是在擁擠和密閉的空間內,應時刻注意周圍環境,對身邊的可疑人員保持警惕。遭遇猥褻侵犯時,不要忍氣吞聲,應敢于制止、大聲呵斥,向周圍乘客求助并及時報警,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多保存相關證據,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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