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邢臺市臨城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退休干部李某軍涉嫌詐騙罪一案。
檢方指控,李某軍謊稱其與臨城縣時任縣委書記和時任縣長關系不一般,能夠為被害人多爭取補償款,但需要200萬元送禮打點。李某軍收到200萬元后全部用于個人事務,且沒有幫助受害人爭取拆遷補償款的任何實質行動。被害人多次催促李某軍歸還200萬元,李某軍以各種理由搪塞敷衍,未予退還。
庭審中,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就李某軍是否構成犯罪進行了辯論。
李某軍在庭審中辯稱,他沒說過他和縣領導關系好,沒有打包票。他愿意還錢,只是目前沒有償還能力。李某軍的辯護人稱,雙方糾紛為民事范疇,李某軍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檢方認為,從相關證據看,被告人虛構了自己有完成請托事項的能力,這是被害人給其200萬元的根本原因。但被告人收錢后并沒有辦理委托事項,沒有實施找關系委托辦事的行為,欠款至今未還,非法占有目的明顯。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將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另行開庭。
退休干部簽“爭取補償款”協議
并收200萬
李某軍涉案,源于臨城當地的一起強拆。
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邢臺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26日,臨城縣政府作出《關于對藍天片區(東街村)改造一期工程項目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簡稱《征收決定》)以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郝某魁在征收范圍內有一處面粉加工廠。臨城縣政府未與郝某魁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也未就上述房產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018年4月18日,臨城縣政府將面粉加工廠拆除。郝某魁認為臨城縣政府的拆除行為違法,提起確認違法之訴,邢臺中院判決確認臨城縣政府拆除郝某魁房屋的行為違法。臨城縣政府不服,向河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7月12日,河北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判決生效后,郝某魁提起行政賠償之訴,請求法院判令臨城縣政府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203萬元,或按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給予郝某魁置換房屋7132.94平方米并賠償附屬物損失、搬遷費、過渡費等共計280萬元。
2019年11月28日,邢臺中院作出行政賠償判決書,責令臨城縣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對原告郝某魁的補償安置職責,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及時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李某軍的妻子趙女士向澎湃新聞稱,李某軍原是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的干部,2019年退休。李某軍退休后,在趙女士任法定代表人的石子廠工作。郝某魁的兒子郝某芝是臨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一名輔警,經朋友介紹一起合作經營石子廠的其中一個車間。雙方合作期間,郝某芝找李某軍說他家面粉廠被強拆,賠償標準比較低,因為李某軍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便提出是否可以為郝某芝家多爭取一些賠償款。
郝某芝的證言稱,他在和李某軍聊天的時候提到了面粉廠補償款沒到位的情況,李某軍表示這個事情要找縣委書記和縣長,其他人做不了主。李某軍表示他和書記、縣長的關系好,但不能空手去找人家,得準備錢。
2020年6月17日,郝某芝與李某軍簽訂《委托協議》。該協議顯示,郝某芝委托李某軍向臨城縣政府申請補償款1400萬元;如郝家最終獲得的拆遷款超過1400萬元,則超出部分歸李某軍所有;郝某芝先支付委托代理費200萬元,此200萬元在臨城縣政府支付補償款后,所得補償款減去1400萬元之外,從超出部分扣除,多退少補;如郝家最終領取的拆遷款低于1400萬元,李某軍須將200萬元委托代理費退回郝某芝。
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受訪者供圖
2022年2月28日,臨城縣政府作出《行政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補償郝某魁各項財產合計613萬余元。郝某魁對補償金額不滿,于2023年1月提起行政訴訟。此后,臨城縣政府決定增加補償款33萬余元。
辯方稱系民事糾紛,
檢方認為相關證據能說明是詐騙
案件材料顯示,郝某魁于2022年8月向臨城縣公安局報案。同年9月19日,臨城縣公安局作出《立案決定書》,決定對郝某魁被詐騙一案立案偵查。2024年5月23日,李某軍被臨城警方刑事拘留。2024年11月5日,臨城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李某軍涉嫌詐騙罪一案。
臨城縣檢察院指控,2018年,臨城縣政府將郝某魁的面粉廠拆除。因認為臨城縣政府確定的拆遷補償標準過低,郝某魁多次找縣、鄉政府有關人員協商未果。2020年,李某軍知道此事后,謊稱其與臨城縣時任縣委書記和時任縣長關系不一般,能夠為郝家多爭取補償款,但需要200萬元送禮打點。后郝某芝與李某軍簽訂《委托協議》。李某軍收到該200萬元后全部用于個人事務,且沒有幫助郝家爭取拆遷補償款的任何實質行動。2020年11月下旬,郝某魁得知縣委已經確定拆遷補償款數額為600余萬元后,多次催促李某軍歸還200萬元,李某軍以各種理由搪塞敷衍,未予退還。
臨城縣檢察院認為,李某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騙取被害人的錢財,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就李某軍是否構成犯罪進行了辯論。
李某軍在庭審中稱,他沒說過他和縣領導關系好,沒有打包票;沒有將全部200萬元用于個人消費,其調研、咨詢政策、支付司機工資等均有所支出;其自始至終愿意還錢,只是目前沒有償還能力。
李某軍的辯護人認為,郝某芝委托李某軍爭取拆遷補償款事務沒有違反法律法規,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糾紛為民事范疇,李某軍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即使認為構成犯罪,也應當是挪用資金罪。
趙女士稱,因石子廠經營不景氣,加上另欠有外債,李某軍未能及時償還200萬元。后雙方約定將200萬元轉化成借款。按照郝家的要求,李某軍支付了半年的利息共計10.8萬元。
對于辯方觀點,控方當庭表示,聊天記錄、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能夠說明到底是民事委托還是詐騙。涉案協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虛構了自己有完成請托事項的能力,這是被害人給其二百萬元的根本原因。但被告人收到二百萬元后并沒有辦理委托事項,沒有實施找關系委托辦事的行為。在案證據證實,2020年11月臨城縣委就確定了拆遷補償數額,被告人在多次被追要的情況下才不得不還了幾個月利息。郝某魁一方沒有放棄追要200萬元,被告人到現在還沒有給,非法占有目的明顯。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將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另行開庭。(據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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