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消息:劉某由于工作原因需出差數日,飼養的寵物犬無人照管,便與張某約定由其按時提供上門喂食、遛狗服務,并預付服務費。然而張某在進入劉某居所給寵物犬喂食時,面部被該犬咬傷致十級傷殘。
事發后,雙方對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17萬余元。
張某認為,劉某明知該寵物犬具有攻擊性,卻未采取拴繩或關籠等相應安全保障措施,事前也未盡到安全注意提醒,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劉某認為,張某作為寵物店經營者,上門喂養寵物、遛狗等服務系其主營業務,其未理會寵物犬多次低吼等警告,亦未采取穿戴防護服等安全措施,且已提前告知寵物犬習性并支付服務對價,自己并無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屬從事動物飼養相關工作專業人員,理應對犬類寵物的不可控及突發攻擊風險程度有更高了解及警覺,其在單獨入戶后明知犬類為自由活動狀態,而未及時變更服務或采取適當防范措施,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故本案應減輕劉某的責任。因此,法院綜合認定被告劉某應對原告張某的損害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張某自行承擔。(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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