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學生不服公安機關所作不予處罰行政決定及區政府所作行政復議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訴訟案。
上海一大學生在便利店偷東西
2023年初夏的一個上午,民警接到了一家便利店店長李先生的報案。李先生稱其店內有物品失竊。民警很快調取了該店的監控錄像。
監控顯示,三天前的21時36分左右,一年輕人手提布包進入便利店。他在貨架前一陣踱步,抬頭看了看四周,見店員不在身邊,便伸手將貨架上的一包零食放進自己的布包里。在之后的三分鐘里,他先后將面包、巧克力、口香糖、薯片等零食“藏”進包袋中,還不忘用袋子里的物品把它們遮上一遮。
21時39分左右,這名年輕人再次抬頭張望了一下店員的位置,發現沒有人注意到他,瞥了眼手機屏幕,帶著價值89.9元的10件商品,沒有付款便徑直離開了便利店。
由于案發當時,便利店并沒有其他顧客進出,只有幾位忙于盤點和理貨的店員與工人在店內穿梭,因此警方很快根據視頻中提供的線索鎖定了目標。當日大學生張某在輔導員的陪同下來到某區公安分局,如實供述了其有盜竊的違法行為,并支付了所盜物品的錢款,主動彌補了損失。
因為情節輕微,便利店店長李先生對他的行為表示了諒解,某區公安分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于當日對張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不對他進行行政處罰。
被學校開除后
將公安機關、區政府告上法庭
然而4天后,張某卻不服不予處罰決定,向某區政府提出復議。他認為,自己當時僅是忘記付款,并非盜竊,公安機關對他的行為定性有誤,學校還因涉嫌違紀開除了他的學籍(此案在另案訴訟中)。之后,區政府作出行政處罰復議決定,維持了不予處罰決定。
張某不服不予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在學校老師陪同下主動至公安機關陳述案情,詢問筆錄上具有本人簽字確認,應當對其在行政執法程序中確認的事實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綜合考慮后對張某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并無不當,執法程序合法。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張某表示,當晚只是急著趕回學校,忘了付錢,后來忙著參加學校活動忘記了這個事情,自己的行為并不是盜竊,請求撤銷不予處罰決定及被訴復議決定。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時的監控視頻能夠清晰反映張某當時在店門口位置選取最后幾件商品時,曾反復觀望店員位置,在確認店員未注意時旋即轉身離開。視頻內容明顯不符合其急于返校,倉促間忘記付錢的陳述,而是具有秘密竊取行為的客觀表現。
其次在案發至民警聯系到張某所在學校告知其本人時,已經過去3天,期間張某未曾作出歸還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據監控視頻、詢問筆錄、諒解書等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張某存在盜竊行為。公安機關結合張某如實供述、返還錢款以及獲得諒解等事實,認定其行為構成盜竊,但不予處罰,合規合法,并無不當。
上海一中院認為,公安機關配合學校教學管理,將被訴不予處罰決定送達學校,此后,學校對張某作出何種處理,不影響對不予處罰決定合法性的認定。張某作為成年在校大學生,對其所實施的行為,以及調查中的陳述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有清楚的認識,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古語有云,“勿以惡小而為之”。法律雖然有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情形屬情節輕微的不予處罰,但還有其他社會管理秩序在約束著我們,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也可能帶來其他懲罰后果。張某也因此斷送了大學生涯。
對此,大部分網友表示
張某應該承擔行為后果
也有網友分析后一語道破他選擇
將公安機關、區政府告上法庭的原因
來源:新民晚報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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