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四川一85后男子周某通過微信購買2300元減肥藥后,以“三無產品”為由起訴賣家。近日,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認為周某存在多次通過網絡購入大量減肥產品繼而進行索賠的主觀故意,索賠意圖明顯,有悖于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遂判決駁回訴請,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87.5元。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周某訴稱,因其有減肥需求,通過添加被告微信,于2024年4月8日、4月17日購買了一款減肥產品,了解后通過支付寶合計以2300元的價格付款并成交,周某付款后被告使用快遞發貨。
周某稱其依約向被告足額支付貨款,但被告向周某銷售的涉訴產品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主要體現有,外包裝上沒有其他標簽和說明書,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不適宜人群,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被告所銷售產品沒有任何中文標簽,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且本案食品缺少必要的中文標簽,被告沒有索取進貨上家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足以認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應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被告周某英辯稱,訴狀上寫的沒有標簽說明書、沒有標明產品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不屬實,產品上有標明,且不適宜人群也是有標明的,配料表中已經標明產品成分,注意事項也有標明,產地、地址都有中文標明,食用方法也有標明。
法院認為,周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按購物款的十倍向周某賠償23,000元。經庭審查明,周某存在多次通過網絡購入大量減肥產品繼而進行索賠的主觀故意,其購買減肥產品時向被告索賠的意圖明顯,而并非為了正常生活消費需要,周某購買減肥產品后進行索賠的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符,有悖于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周某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對于其要求支付十倍賠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公開的判決書截圖
遂判決,駁回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75元,減半收取計187.5元,由周某負擔。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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