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記者從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咸陽當地某男子將一女子殺害后搶奪其錢財,并將尸體拋入渭河。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經依法審判,該男子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于8月16日已被執行死刑。
根據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死刑布告顯示,搶劫犯朱某,1981年1月3日出生于陜西省咸陽市,初中文化,勞務人員,居住在咸陽市渭城區。
2018年4月左右,朱某在陜西省咸陽市某足浴店消費時與被害人邱某艷(女,歿年30歲)相識。同年6月29日15時許,朱某將邱某艷約至咸陽市渭城區某酒店508房間,以經營餐飲需周轉資金為由向邱某艷借錢。當日17時許,朱某又將邱某艷帶至咸陽市渭城區其經營的涮肉店(已于2018年5月停止營業)內參觀,并繼續向邱某艷借錢。
在邱某艷未明確答應借錢且要離開時,朱某從邱某艷背后用胳膊勒住其頸部,致邱某艷因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機械性窒息死亡。當日23時許,朱某通過邱某艷手機將邱某艷微信綁定的工商銀行卡內40000元轉賬至自己微信賬戶,用于清償債務,后將邱某艷手機拋棄。
同年7月1日,朱某在咸陽市渭城區先后購買了電動自行車、編織袋和呢絨繩,于7月2日零時許將邱某艷尸體裝進編織袋內,用電動自行車運至咸陽市渭河二號橋橋南西側渭河河岸邊將尸體拋進渭河。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以朱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朱某不服提出上訴。經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并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核準判處朱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8月16日在咸陽市將罪犯朱某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紅星新聞記者 鐘夢哲 羅夢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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