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興,一男子在車庫拉車門盜竊,看到車里有一個蘋果手機和一塊手表,男子感覺手機比較貴不敢偷,于是偷走了自己感覺比較便宜的手表,結果這塊手表是失主花了27.9萬買的。
據報道,嘉興南湖公安只用7個小時就將男子楊某抓獲。
楊某解釋稱,當時看到蘋果手機比較貴,就想著偷個便宜點的,看手表表帶是橡膠材質的,覺得價值應該不高,即便被抓也不會拿他怎么樣。
但楊某徹底想錯了。目前,他因為涉嫌盜竊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看了這個新聞,許多網友認為,這不是貴賤的事,是不該伸手的事!也有網友表示,本來想干票小的減輕罪責,不料卻干了票大的,這下攤上大事了!還有網友疑問,類似對于盜竊金額的誤判,可否適當減輕刑罰呢?極目新聞梳理發現,小偷對所盜物品價值的誤判,會否影響刑罰,此前曾在法律界引發過討論。類似案例是:女子沈某在與男子潘某開完房后,順手將潘某放在床頭柜的一只手表拿走,她認為該表僅值六七百元。經鑒定,涉案手表價值人民幣12萬余元。
本案的分歧在于,沈某的盜竊是“數額較大”,還是“數額特別巨大”。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原則,不能讓行為人對其所不能認識的價值數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手表價值是一個客觀事實,不以行為人是否有所認識為轉移,即沈某所犯之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有法官認為,沈某所犯之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但在量刑上應當適用刑法第63條第2款的特別減輕制度。理由是:主客觀統一是相對的,絕對的主客觀統一無法實現。刑法第264條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及“數額特別巨大”乃是指被損害法益的實際價值,若按行為人所認識到的價值來定數額較大、巨大還是特別巨大,則無疑是將量刑的標準由客觀變為主觀,顯然不妥。但在主觀認識價值與財物實際價值相差巨大的情況下,按財物實際價值認定,又似乎對行為人不甚公平。如沈某認為手表僅值六七百元,沒想到手表價值竟高達12萬余元,對其按數額較大之盜竊罪論處不妥,然而按數額特別巨大之盜竊罪論處又有違國民的一般法感情。沈某以盜竊的故意實施了盜竊行為,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盜竊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一檔法定刑上量刑,但考慮到沈某主觀認識價值與財物實際價值之間存在巨大差距,應當適用刑法第63條第2款,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據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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