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認定標準的通知,將住房公積金貸款套數認定范圍從“成都市”調整為“擬購住房所在區(市)縣”。
具體內容如下:
繳存人購買成都市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套數以申請貸款時繳存人家庭成員(含未成年子女)在擬購住房所在區(市)縣的住房套數為依據。
1.無住房的
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
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3.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積金貸款。
該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執行。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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