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小伙為尋求刺激,通過網絡獲取麻精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他利用吃喜酒、夜宵的機會,將麻精藥品偷偷加入到被害女性的杯中,導致被害人出現頭暈、惡心、嘔吐甚至當場昏迷。
今年的6月26日,是第37個國際禁毒日。
6月25日,浙江高院圍繞“防范青少年藥物濫用”主題,介紹2021年以來審理麻精藥品、“笑氣”等犯罪案件情況,并披露一批典型警示案例。
小伙尋求刺激
多次下藥到女性飲料中
浙江90后小伙郭某某為尋求刺激,在與女友小雪旅游、喝喜酒時,多次將購買含有三唑侖、γ-羥丁酸的“迷藥”,偷放入小雪的酒水飲料中,致其出現頭暈、嘔吐、昏睡等癥狀。
有一次,郭某某邀請網聊結識的女孩小張和閨蜜小王到火鍋店吃飯。
他以取火鍋調料為名支開二人,趁機將含有γ-羥基酸成分的藥水倒入啤酒中。
女孩小王察覺味道不對將啤酒吐出,女孩小張將整杯啤酒喝下。很快,小張出現頭暈嘔吐癥狀,昏倒在廁所。
小王懷疑郭某某下藥,立刻向警方報案,郭某某被抓獲。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欺騙他人吸食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辦案法官指出,不法分子給他人投放三唑侖、γ-羥丁酸等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社會危害性大。投放目的有的是為了實施強奸、猥褻、搶劫等犯罪,有的是為了尋求刺激,無其他特定犯罪目的。
橙柿互動了解到,在司法實踐中,浙江法院對出于非法目的購買、銷售、制造麻精藥品的行為,以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而向他人的飲料、食物中投放,欺騙他人吸食的,以欺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猥褻、強奸、搶劫等犯罪而欺騙他人吸食麻精神藥品的,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高院還披露了一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于某,無業人士。
于某多次買賣包括艾司唑侖在內的多種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并配制水劑作為催情、迷奸藥品通過網絡銷售800余次,直接或間接發展下家十余人。
2021年2月24日,于某被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2022年9月,公安機關在偵查中發現,于某還曾通過微信將從楊某(另案處理)處,以每瓶20元的價格購買的艾司唑侖片,以每瓶85元的價格販賣給陳某(已判決)共24瓶,獲利2040元。
該行為未在前案中處理,公訴機關遂以被告人于某犯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
江山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明知艾司唑侖片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與前罪刑罰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0.6萬元。
90女孩賣“韓國減肥藥”被追究刑責
90后女孩小王,明知以“韓國減肥藥”為名的減肥產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物質,仍從上線劉某某、龍某某(均另案處理)處購買。
她通過微博、小紅書及微信朋友圈等平臺,打著保健食品等幌子進行宣傳、銷售,從中獲利20000元。
經檢測,小王持有及銷售的“韓國減肥藥”含有麻黃堿等管控物質。
此外,2022年11月,小王還以牟利為目的,網購 “二甲雙胍”、“利尿劑呋塞米”以及白術粉、玫瑰花粉、茯苓粉等,委托他人,制作成“玫瑰咖啡片”、“白術茯苓排水祛濕片”、“左旋肉堿咖啡片”并通過微信銷售,獲利6000元。
經檢測,王某某持有及銷售的上述食品,含有二甲雙胍等成分。
遂昌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小王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
辦案的法官警示:有的減肥產品中含有禁用物質!
如部分名為“韓國減肥藥”的減肥產品中,含有麻黃堿、鹽酸芬氟拉明等。“藍胖子減肥藥”含有國家第一類管制精神藥品安非拉酮。
其中麻黃堿為制造冰毒的前體物,屬于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具有成癮性和戒斷反應,鹽酸芬氟拉明是精神藥品。
橙柿互動了解到,2021年以來,浙江法院共審理涉麻精藥品刑事案件97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4.14%,審理非法銷售“笑氣”案件115件,非法銷售含有禁用物質的減肥產品案件30余件。
案涉麻精藥品種類呈擴增趨勢,目前有芬太尼、阿普唑侖、氯硝西泮、γ-羥丁酸、合成大麻素等近20種。
“麻精藥品具有雙重屬性,在正常發揮醫療效用時屬于藥品,被濫用時則成為毒品。”
浙江高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薛海華介紹,近年來,不法分子將麻精藥品作為傳統毒品的替代物進行販賣、吸食,社會危害很大。
浙江法院將從嚴懲治麻精藥品流入非法甚至涉毒渠道的犯罪活動,保護群眾免受麻精藥品濫用的危害。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記者 程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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