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河北邢臺市一位網友發布視頻稱,自己持醫院開具的父親的死亡證明至該地垂楊鎮一農村信用社,欲將父親的存款取出,被告知需要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并需要在父親生活的村里找兩位村民做證明人,證明其與其父親系父子關系。視頻中展示了一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和一張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存折。
6月25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系上了視頻發布者石先生,記者注意到該視頻已被刪除,石先生表示“事情都解決好了,是信用社主動聯系的我,只讓我找派出所在醫院開的死亡證明上蓋個章,父親的存款有2800元,是農村的種地補貼。”對于該信用社之前要求出具的各項證明,石先生依舊認為是“霸王條款”。
隨后記者致電了垂楊鎮的垂楊信用社,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存款超過1萬元的話,需要去公證處開具證明,拿著身份證、公證證明還有死亡證明就可以過來辦理。存款低于1萬元,是屬于小額繼承的范圍,需要到前臺填寫一份承諾書,然后村子里開一個關系證明,證明和死亡人的關系,然后需要兩個證明人帶著身份證到場,證明和死亡人的關系,并還是需要死亡證明或火葬證明。”
對于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該工作人員說明,“如果說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上面注釋著需要公安部門蓋章的話,沒有公安部門的蓋章,上面等于是要素不全,這種死亡證明是不生效的,但是有火葬證明也可以當有效死亡證明用。”
另一垂楊信用社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稱,“目前省里最新的文件,存款未超過5萬元均屬于小額繼承的范圍了,現在小額繼承只需要有效的死亡證明,并且拿戶口本也好只要能證明兩人關系就可以,不一定需要證明人。”
對于當事人認為辦理手續復雜的情況,該工作人員解釋稱,“需要公證處證明是因為,萬一去世老人的子女多,存在糾紛,只要能證明老人已死亡且子女間沒有糾紛就完全可以辦理(取款)。”
對于取出去世老人存款的規定,記者咨詢了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
付建表示,從銀行、信用社的角度來看,要求提供“我爸是我爸”的證明是其履行法律義務的必然要求,這類規定有利于保證資金安全,防止糾紛發生,避免繼承人利益受損。
付建認為,從繼承人的角度來看,這一規定可能導致繼承人需承擔一些時間成本及公證費用等,還可能存在繼承人理解條款出現困難、情緒上感覺不適等一系列問題。
付建呼吁,作為銀行方,應當在遵守程序、保護權益的基礎上,靈活處理繼承存款問題,高效便民。(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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