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5月15日,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刑事判決書,披露了煙臺中院審判員、二級法官助理姜松誠受賄細節及刑罰。被告人姜松誠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姜松誠,男,1969年出生于山東省萊州市,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員、二級法官助理。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姜松誠利用擔任煙臺中院審判員、法官助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審理方面提供幫忙,收受王某某、叢某某等人給予的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9.5萬元,具體共涉及6起犯罪事實。
比如,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姜松誠利用擔任煙臺中院民一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王某某的請托,為其訴訟案件提供幫助,于2015年5月,收受現金1.5萬元。
又比如,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姜松誠接受萊州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葉某某的請托,為其公司涉訴案件提供幫助,于2020年1月,2021年2月,先后2次收受葉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2萬元。
還有,2021年,被告人姜松誠參與了山東某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件相關工作,于2022年5月,收受該律師給予的感謝費人民幣4萬元。
公開的判決書(截圖)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松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姜松誠雖主動到相關部門投案,但并未全部如實交代辦案單位已掌握的犯罪事實,不認定為自首。但考慮到被告人姜松誠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另外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綜上,根據被告人姜松誠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姜松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人民幣19.5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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