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寧波七旬祁大媽(化姓)在酒店用餐時,不慎撞上玻璃墻面,致九級傷殘。祁大媽認為,玻璃墻面未張貼明顯的警示標識,致發生事故,遂將酒店告上法庭索賠。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酒店擔責20%,即賠償祁大媽經濟損失合計33601.06元。
七旬大媽酒店用餐時,迎面撞上玻璃墻面致骨折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3年4月24日,祁大媽到被告酒店處就餐,期間去洗手間,從洗手間出來時迎面撞到酒店玻璃墻面,摔倒后因疼痛無法起身,經呼救后由同行人員送到醫院就診,拍片檢查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后轉院手術治療。
出院后祁大媽長期臥床療養,經鑒定,祁大媽因本次受傷構成九級傷殘。
祁大媽認為被告作為經營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對消費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避免因設施、管理、服務方面的缺陷引發人身傷害。被告明知祁大媽系高齡老人,在祁大媽來往衛生間通道無人員引導,亦無顯著指示牌指引,尤其是玻璃墻面更無任何明顯的注意玻璃的防撞標識,祁大媽事故因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致。雙方經多次交涉無果,故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被告認可祁大媽碰撞的玻璃墻前擺放有兩盆綠植,玻璃墻拼接柱是深色,但玻璃墻上未粘貼警示標示。
對祁大媽受傷造成的損失,法院經審核,合計158005.28元,另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院判決酒店擔責20%,賠償3萬余元
法院認為,祁大媽在被告經營場所的走廊撞到玻璃墻并摔倒后受傷屬實。根據查明的事實,雖然被告確有在玻璃墻前擺放有兩盆綠植,但在玻璃墻墻面未張貼顯眼的、足以引起注意的警示標識,以避免引起安全事故發生,從這方面來說,被告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祁大媽的受傷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判決書截圖
從祁大媽撞到玻璃墻前的動作舉止來看,祁大媽從洗手間出來走到走廊轉角處時,未有意識地去識別一下行走方向,也未觀察周圍環境,以致于未能及時左轉繼續沿走廊通道通行,而是徑直走向既非通道也非出入門的玻璃墻,在撞到玻璃墻后被反彈摔倒在地上,造成受傷的結果。
生產經營的公共場所存在玻璃墻亦屬常態,祁大媽身處陌生環境,如果注意辨別行走方向和正常的通行通道,應該能避免事故的發生,故祁大媽自身未盡到對行走方向和通行通道觀察識別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對自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據此,法院酌定被告對祁大媽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祁大媽自身承擔80%的責任。
綜上,判決被告酒店賠償祁大媽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醫療費、輔助器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交通費合計158005.28元的20%,即31601.06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以上合計33601.06元。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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