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了8件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宋某毅行賄、受賄案”引人關注。
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縣委常委、副縣長,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為在職務提拔等方面得到時任某市委副書記徐某(另案處理)的幫助,分兩次讓其弟宋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予徐某60萬元。2016年某市進行縣(區)換屆時,宋某毅在徐某的幫助下,被提拔為某縣政協主席。
另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某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667.9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毅犯行賄罪、受賄罪,向欽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欽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宋某毅為謀取職務提拔而行賄60萬元,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宋某毅具有坦白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與其所犯受賄罪進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最高檢認為,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組織人事領域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為謀取職務提拔而行賄,不僅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將商品交換原則帶到組織人事領域,嚴重破壞政治生態,應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毅為謀取職務提拔而向某市委副書記徐某行賄60萬元,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宋某毅行賄犯罪情節嚴重并判處刑罰,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組織人事領域行賄犯罪嚴懲不貸、對跑官買官行賄犯罪決不姑息的鮮明態度。宋某毅為獲職務提拔,向他人行賄,最終丟官去職、鋃鐺入獄,值得警醒。
(據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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