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銀行卡突遭凍結,竟是其丈夫假冒其簽名將其列為擔保人所致。日前,經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檢察院依法監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獲改判,法院再審判決撤銷李女士對某家具經營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原判項,她不用再為丈夫的欠債“買單”。
李女士的丈夫劉某是一家家具經營部的實際經營人,兩人結婚后,劉某在家的次數少之又少。2021年底,李女士到銀行取錢時突然發現自己的賬戶被凍結、劃扣。后經了解得知,是丈夫劉某以家具經營部運營需要為由向銀行貸款,并在沒有告知李女士的情況下,假冒她的簽名,將她列為擔保人。因未能及時償還貸款,銀行于2017年向安陽市殷都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3月,法院判決李女士對某家具經營部所欠的50萬元貸款本息負連帶擔保責任。
對于這樣的結果,李女士感到非常意外,又覺得極不公平。2023年4月,李女士來到殷都區檢察院申請監督:“我從來沒有為別人擔保過,法院卻判決我對50萬元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我真是太冤了,請檢察院依法監督。”
承辦檢察官接待李女士并詢問相關情況后,發現該案疑點重重:一是法院將相關訴訟文書郵寄至貸款擔保合同所確認的送達地址,與李女士的實際居住地址并不一致;二是訴訟卷宗顯示李女士是某銀行與某家具經營部金融借款合同的擔保人,李女士卻聲稱從未簽過擔保合同。
承辦檢察官意識到,本案判決由李女士承擔擔保責任的唯一證據就是2015年最高額保證合同上“李女士”的簽名,因此本案的關鍵點就在于該簽名是否為李女士本人所寫,其對案涉50萬元貸款是否知曉并自愿提供擔保。
為解開疑團,承辦檢察官迅速核實相關證據、詢問銀行經辦人員、委托檢察院技術部門對案涉最高額保證合同中“擔保人”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最終確認案涉保證合同上的簽名并非李女士所簽,系其丈夫劉某冒名簽字。
據此,2023年6月,殷都區檢察院就本案向殷都區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擔保人的簽字系偽造,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予以再審。同年9月20日,殷都區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裁定對本案再審。
日前,殷都區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判決撤銷李女士對某家具經營部所欠貸款本息、滯納金、手續費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原判項。(據檢察日報 作者:劉立新 張宏宇 劉夢月 李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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