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劉捍東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劉捍東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月26日下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劉捍東被開除黨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劉捍東出生于1959年8月,安徽舒城人,早年在南京工作,2009年起先后擔任鎮江市市長、江蘇省財政廳廳長等職。
2018年1月,劉捍東升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2023年1月卸任,同年4月被查。
通報顯示,劉捍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職務晉升調整提供幫助;
把手中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利益,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
政績觀扭曲,攬權妄為,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
既想當官又想發財,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劉捍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捍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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