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網消息: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眾號10月26日消息,當天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梁建光等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梁建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梁建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01萬元及其他財產刑。其余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對趙忠強、林頂興、黃恒林三人依法判處了財產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初,梁建光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在深圳市原寶安區觀瀾一帶逞強斗狠,為非作惡,逐步形成了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層級明確、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壟斷廢品收購、“看場”“收數”、開設賭場、開辦的士高、壟斷大巴線路營運和桶裝水銷售等行業,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先后實施了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搶劫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致1人死亡,多人受傷,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影響。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及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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