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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 據青海省海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3年7月2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罪犯孫康林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1年9月2日,海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孫康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00元。孫康林上訴后,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對孫康林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海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孫康林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案情回顧:
2021年春節期間,罪犯孫康林與王國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密謀搶劫并購買了鐵絲、手套等作案工具,在西寧市城西區海湖新區等地伺機作案。后王國倉提議去大通縣斜溝鄉大業壩村被害人侯某某(歿年48歲,視力殘疾)家借錢,但二人多次前往借錢均未果。
同年2月26日二人商定搶劫侯某某并殺人滅口,但因侯某某不在家等原因而未能實施。3月1日晚,二人經電話聯系確認侯某某在家后,又攜帶上述作案工具及膠帶,駕車到侯某某家,當日22時許,當侯某某躺在臥室炕上準備睡覺時,王國倉用雙膝壓住其背部,將其雙手扭至后背,孫康林用膠帶纏繞其口、鼻至頸部及雙手腕部,逼其說出銀行卡位置及密碼,劫得侯某某2張銀行卡和1部華為手機(價值992.05元)等物,后挾持其前往銀行ATM機取款,但因銀行卡被注銷、密碼錯誤未成,二人遂決定將侯某某拋入黃河。
途中,王國倉用車上的鐵鉗等物品多次擊打侯某某,侯某某被迫告知家中還有1張銀行卡且卡內有錢,二人又驅車于次日凌晨2時許返回侯某某家,拿走侯某某所說的銀行卡、現金1050元等物品,并由孫康林通過大通縣一銀行ATM機分3次從銀行卡中取款共10500元。5時許,當車行至貴德縣尕讓鄉阿什貢黃河大橋上時,二人將侯某某拋入黃河,致侯某某溺水死亡。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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